按现行《选民登记法》的规定,在身份证明局办妥注册并拥有三年或以上法律人格的社团或组织经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者,可以登记为法人选民。 由於近日出现不少社团或组织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的申请,但没有按照现行《选民登记法》第30条有关登记程序的规定,附上被确认为代表有关社会利益的法人的证明文件,因此,行政暨公职局公开提醒有意登记为法人选民的社团或组织,须於办理选民登记前就所欲代表的社会利益提出申请并获确认──由於确认有关社团或组织代表相关社会利益是行政长官在听取相关实体所提供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因此,有意在本年选民登记中止期开始前登记为法人选民以便在第三届立法会间接选举中参与选举活动的社团或组织,须抓紧时间向行政暨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以便该局依法把申请送交相关的实体提供意见后,把各实体的意见及时送呈行政长官审批和确认。 配合有权就相关社会利益作出意见的实体的运作日程可以赶及在选民登记中止期前获得申请确认的结果…… 根据有权就相关社会利益作出意见的实体的运作情况,社团或组织欲赶及5月28日或以前获相关实体就确认提供意见以便办理法人选民登记,应参照下列时间表向行政暨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 社会利益:雇主、劳工及专业利益
负责提供意见的实体: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向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的期限:5月25日中午12时正 社会利益:慈善利益
负责提供意见的实体:社会工作委员会
向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的期限:5月20日下午5时30分 社会利益:文化利益
负责提供意见的实体:文化谘询委员会
向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的期限:5月19日下午5时45分 社会利益:教育利益
负责提供意见的实体:教育委员会
向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的期限:5月20日中午12时正 社会利益:体育利益
负责提供意见的实体:体育委员会
向公职局提出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申请的期限:5月20日中午12时正 资料充足有利确认申请的顺利审批…… 为免提出的申请因欠交文件而受到延误,行政暨公职局呼吁有意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社团或组织遵照《选民登记法》第31条第3款的规定,於提出申请的同时带备下列文件: (一) 代表社团或组织提出申请的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二)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证明有关社团或组织已作登记的证明书;
(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社团或组织的章程的副本;
(四) 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的会议纪录副本,其内须载明该社团或组织作选民登记的决议和为此而指定的代表。 此外,社团或组织必须尽量提供过去曾组织和参与活动的证据,以便各有权限实体参考和就确认提供意见。 法人选民登记的申请只能在获得行政长官就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作出确认的前提下被处理…… 社团或组织欲参与第三届立法会间接选举的活动,须由有权代表相关社团或组织提出选民登记申请的人员签署标准格式的申请书──《法人选民登记申请书》,并附上获确认代表相关社会利益的法人的证明文件。 如有查询,可致电该局热线电话:321321,或浏览选民登记的专题网页:www.informac.gov.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