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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人卫生护理服务的准照

从事个人卫生护理服务准照复牌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获准中止准照的有效期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文件:

  1. 致卫生局局长的准照复牌申请书(包括无抵触声明,声明没有进行与所申请准照有抵触的业务);
  2.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副本;
  3.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4. 身体及精神健康证明书(澳门公职人员章程附件格式1,须往卫生中心办理);
  5. 有关学历证书、文凭、学科成绩副本(须出示证书正本以供卫生局人员核对,倘若证书无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则须递交由法定认可翻译部门发出之翻译本);
  6. 课程学习大纲影印本。

附注:中医师须附上由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中医师资格认可评审委员会的认可证明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一般情况需时65个工作日(按审批个案而定)。

下列情况审批时间将顺应延长:

  1. 中医师准照申请须分别经由中医师资格认可评审委员会及私人医务活动牌照技术委员会审核,审批时间将顺应延长。
  2. 如申请者的学历文件须透过本地区以外的机关核实,或执业场所的设施及设备未符合卫生规定,审批时间将顺应延长。

备注/申请须知

  1. 复牌申请人如曾递交第2、5及6项的文件,且数据内容并无变更,则申请人可声明有关文件已存于本局卷宗内。
  2. 提交申请时应具备从事职业或业务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3. 现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不包括以特别法律制度聘请的卫生专业人员)须递交获许以自由职业制度从事私人业务的批示许可;已离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须递交离职证明。
  4. 所有申请文件将交由私人医务活动牌照技术委员会审议。
  5. 申请人经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须于60天内递交诊所检查申请表诊所平面图及其设备清单医疗广告申请书、广告招牌 / 草图、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书面报告(已于物业登记局作登记之场所,豁免递交)或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证明书(入伙纸)。
  6. 若经实地检查,地方符合卫生检查的条件,由一般卫生护理副局长作出批示后,有关准照的复牌许可批示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
  7. 申请人须自接获许可执业通知书翌日起计15天内向医务活动牌照处提交以下文件,以证明已履行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方可执业:
    1. 如属自雇者,须提交医疗服务提供商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
    2. 如属受雇者,须提交投保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之声明书,声明已透过雇主法人投保上述保险。

相关规范或要求

相关数据链路:

  1. 设定 X 射线医学诊断装置的申请指引医用含放射源设备或射线装置列表
  2. 设定医用核磁共振诊断系统要求和申请流程
  3. 小型私人医疗服务场所侵袭性医疗操作使用的器具和材料灭菌规范
  4. 场所设施的设计图及设施与设备的备忘录模板
  5. 本澳地区从事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务专业人士或实体的业务广告内容规范
  6. 设立综合诊所及医务所之规则
  7. 设有手术室之私人卫生场所的规范性指引
  8. 私人卫生护理场所提交自行绘制图则时注意事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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