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特区政府设立法律改革办公室和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


特区公报今(十四)日刊登两项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法律改革办公室和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以落实施政方针中提出设立一个法规草拟及谘询的中央机制的目标,让政府能进一步加强和更有效地协调重大法典及主要法规的检讨、修改和跟进其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预计新的运作模式可提升法规草拟的效率及质素,不但可消除或减少以往的繁复程序、以及使法规更好地配合社会的发展,而且还可集中管理本地的法律专家及相关的人力资源。 法律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改办)属项目组性质,直属行政法务司司长,存续期为三年,并可延长。法改办由一名主任领导及两名副主任辅助,各主要官员办公室、所有公共部门及实体,均有义务与其合作。法改办亦可在澳门或外地按劳务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学术机构、公共或私人实体及专业顾问取得服务。 法改办在检讨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法规草拟中央机制的职能。其职权包括:编制有关法规草拟的研究及准备工作;拟备法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联系及协调参与法规草拟工作的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协助规划、跟进及评估用以完善法律制度的措施,收集、处理及评估公共机关及部门的意见,以及由“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从公众或相关专业人士收集的意见;有条理及系统地设立法律人员的资料库及对之进行管理;执行以上各项未载明但经行政长官命令进行且属其总体职务范围内的工作。 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法谘会)为一谘询组织,旨在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有关法制建设的政策,以便公众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能因应有关内容的属性广泛参与,从而使法规更切合社会的实际需要。 法谘会由行政法务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及一名副主任、法务局局长及最多十一名的社会人士。从法谘会成员中指定一或两名成员为副主席,向主席提供辅助,并设有一名秘书长提供技术及行政上的支援。 法谘会职权为:就立法项目的设定与否、就拟备或检讨的法规中最适当的立法取向、就拟订的法规及法案文本,以及就法规执行的评估,按相关内容徵询公众或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研究上项所指谘询工作的结果,并就所收集的意见是否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及与之相容作出反映;为着法制建设并使之配合社会发展,以谘询工作所获取的意见及见解为基础,编制意见书及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对主席交托的其他事宜发表意见或提出相关的建议。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