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局表示,有关海域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条款管理。 就立法议员区锦新的书面质询中提出,由於澳门没有自己的水域,要开展填海计划是否均应报中央审批?当中有何准则? 港务局副局长黄锦辉回覆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徵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同时,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等,五类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此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