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终院就9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及12月4日就九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32/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5地段的土地,面积为501平方米,承批人为富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33/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10地段的土地,面积为3,490平方米,承批人为宝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41/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17地段的土地,面积为9,650平方米,承批人为源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142/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9地段的土地,面积为2,981平方米,承批人为柏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143/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邻近九澳圣母马路,一幅面积为10,15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e Indústria Sun Fat,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4年3月2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144/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11地段的土地,面积为3,212平方米,承批人为顺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七宗案件(第157/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一幅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SD”地段,面积3,488平方米,承批人为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批给批示公布之日起计至2014年12月2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八宗案件(第128/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望德圣母湾,一幅面积为19,245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s Chee Lee,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36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九宗案件(第145/2020号案) 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D区5地段的土地,一幅面积为3,307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a Wui Keng Van, S.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裁定上述九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32/2020号案、第133/2020号案、第141/2020号案、第142/2020号案、第143/2020号案、第144/2020号案、第157/2020号案、第128/2020号案及第14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