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澳门市民在外地购买物业,而市面宣传非本地楼宇的广告日益增加,经济局和消费者委员会今(16)日再次与房地产中介、广告媒介及广告行业代表举行会议,提醒业界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宣传内容不应夸大,必须遵守真实性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
广告法规定销售楼宇必要资讯
会上经济局重申,在澳门宣传非本地楼宇广告须符合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下称“广告法”)的规定,包括广告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原则,并须载有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等内容。业界应遵守尽职谨慎的义务,如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行政当局将依法作出处罚,并将违法的广告媒介充公,且不排除违法者须承担倘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如属内地楼宇广告,广告内亦应以清晰可见的方式载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以及“广告法”第17条(关于楼宇广告)的规定所要求的资讯。
内地购房要识“五证”
消费者委员会近年加强与广东省内的消费者组织联系,发出多次的“消费提示”,向居民宣传建立在境外置业的风险意识,预防权益受损。消委会再次提醒澳门居民如计划在内地购房,务必要先查实相关的楼盘是否已具备上述“五证”资料,还要检查每一个证的资料是否准确,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发企业应当和出售房屋的出卖人完全一致及房屋性质等详情。
消委会建议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对资料不完整及夸张的楼盘广告,不要轻信,应评估广告内容的可信性及可行性,可以的话亲身视察实况,或咨询当地官方机关或单位。
小业主权益建基合同有保障
消费者签署预购或购买等各阶段的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确实瞭解相关条文,如有疑问应咨询法律意见,如买卖双方有任何协议,应要求写入合同内,以保障自身权益。
如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行政当局将依法对违规者予以处罚。市民如欲获取保障消费权益的讯息,欢迎阅览消费者委员会网页(www.consumer.gov.mo)或致电8988 9315(非办公时间提供电话留言服务)。如需查询“广告法”相关资讯,可浏览经济局网页(www.economia.gov.mo)或致电2871 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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