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今(9)日完成讨论「退休基金会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有关法规将在公布后翌日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为配合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必要对规范退休基金会组成的45/98/M号法令进行修订。 根据该行政法规,退休基金会是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受行政长官监督。退休基金会的职责为(一)管理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二)管理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人员的公积金制度;(三)运用和管理与退休及抚恤制度的执行有关的资源;(四)研究及建议上述两制度所需要的措施;(五)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行政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并获监管实体确认后,退休基金会可聘请管理公司,以便将其财务运用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工作交由这些管理公司负责;在相同的条件下,退休基金会可设立或参与设立财务运用的管理公司。 退休基金会由行政管理委员会、谘询会、监察委员会组成。行政管理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免的五至七名管理人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谘询会由十一人组成,成员包括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监察委员会主席、金融管理局主席、行政暨公职局局长、财政局局长、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及两名在经济、财政、保险领域有经验和公认杰出的人士;监察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免的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 因应新职能的增加,退休基金会的附属单位有所改变,将设立两个厅级部门,包括退休及抚恤制度厅(下设退休及抚恤制度员辅助处、财务资源管理处)、公积金制度厅(下设公积金供款人辅助处、公积金供款管理处);此外,还有两个直属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两个处级部门,包括组织及资讯处、行政财政处。 行政法规并订定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厅、处的职责,以及人员制度、财产和财政管理制度;在行政法规生效后,退休基金会的人员编制将由62人增至98人,原任用的人员,按其原有的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和职阶转入行政法规核准的人员编制,至於编制外人员的状况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