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长长艾卫立表示,透过第4/2005号法律,所得补充税的税率已进一步下调,税率由3%至12%不等。同时设立了32,000澳门元的免税额。小商号的税负情况相信已是区内最低的其中之一。 就立法议员陈明金书面质询有关当局是否有变相调高所得补充税的情况,财政局局长艾卫立回覆指出,根据现行的《所得补充税规章》法律,财政局在实际执行时,对没有适当会计帐目的B组纳税人是按推定或指数性质的专有规则课税,且在制定这些规则时,财政局已考虑到经济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规模的大小、经营的行业、工作人员的数目及所处地点等众多客观情况。 他指出,实际上,评税委员会一直是采取低税负的评估倾向,以便澳门的小商号得以在相对宽松的税负环境下经营。这正是简单低税精神的具体表现。 艾卫立表示,倘相关商号仍然对评估委员会结果不满意,可透过法定的机制提出申驳,复评委员会必定会认真和负责任地对个案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作出合理的复评结果。 他补充,至於提出申驳的个案,倘申驳全部不得直时,复评委员会将按个别情况订定核税款不少於5%的提增,以作为手续费,其目的是防止滥用复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