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议员:
1. 本人现在向立法会引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法案。
2. 今日的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基石,如何更有效地引导和协助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改过自新,一直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的工作。因此,我们成立了专责研究小组,全面评估在违法青少年矫治方面的服务和制度,探讨适当的改革方向。
3.研究结果显示本澳的矫治服务和制度是有正面效果的,特别是违法青少年在接受矫治服务后,其徧差行为得以矫正,而重犯率亦颇低,不过,研究亦显示有关的矫治制度尚有改善的空间。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本澳绝大多数未达归责年龄而作出违法行为的青少年,是介乎十二岁至十六岁这一年龄层之间,因此,有必要优先完善现行第65/99/M号法令中的教育制度,以便更有效地协助违法青少年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4. 为进行有关工作,各不同部门包括法务局、社会工作局、教育暨青年局等组成了跨部门工作小组,以上述的研究结果为基础,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矫治制度及运作经验,遵循适用於澳门特区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配合本澳违法青少年的特徵与需要,全面检讨了现行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教育制度”(即第65/99/M号法令的第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并草拟了《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法案,以建立一套更有效的矫治机制。
5. 为广泛徵询意见,法务局去年对有关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开谘询,共收集到三百多项意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热烈支持,并对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改革的理念及方向表示认同,亦对如何完善有关教育监管措施和制度,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建议。
6. 法案建议订定《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其理念在於:一、使青少年明白必须守法,否则一旦违法即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加快处理青少年个案,适时回应青少年的发展需要;三、重视家长在矫治工作中的参与,突显家长应尽管教子女的责任;四、在矫治服务方面,强调社区参与和协助的重要性。
7. 本法案共119条,分成五章,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教育监管措施”、第三章“司法程序”、第四章“司法介入的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及第五章“最后及过渡规定”。
8. 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由於在现行制度中,青少年一旦触犯法例,不论违法行为种类及轻重,一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对青少年未来的发展无疑会带来负面影响,亦造成司法机关工作量过大,审理速度受阻,所以本法案引入处理违法青少年的司法介入前的分流措施,即“警方警诫”,以处理一些较轻微且属初犯的案件。此措施由治安警察局的专责小组负责执行,并在有需要时辅以由社会工作局负责的“社区支援计划”。“警方警诫”完成后,有关卷宗须送检察院复检。
(2) 重新订定和增设一些教育监管措施,包括增设“复和”措施,以调解方式矫正和修复青少年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亦取消“半收容”措施,改为“入住短期宿舍”。措施的种类将由原有的五种增至八种,即“警方警诫”、“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 “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及“收容”。
(3) 新的教育监管制度亦为各项措施设定了跟进期限,分别由最短的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至最长的“收容”五年。
(4) 为配合须接受“收容”措施的青少年的教育辅导需要,在少年感化院内分设“教导中心”及对院生给予更严厉监管的“教管训练中心”,并为法院未能即时进行判决的一些特别个案设立“观察中心”。
(5) 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教育措施不但适用於作出犯罪、轻微违反的青少年,亦适用於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的青少年。本法案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建议废止有关教育制度适用於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规定,亦即新的教育监管制度只适用於作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青少年,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不论其性质及处罚方式均较犯罪、轻微违反为轻,而且对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年人,一般亦仅科以罚款,故宜对作出同类行为的青少年给予相同的处理,而不采用教育监管措施;但在有需要时,亦可转介社会工作局协助跟进。
(6) 废止上述法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十六岁前接受教育制度措施的青少年,当其年满十六岁(但未达二十一岁),如该措施仍继续施行,而此时青少年作出该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例如:实施可处最高二年徒刑的犯罪行为),则对其亦适用教育制度,而非按刑事归责年龄原则适用《刑法典》或其他单行刑事规定。由於该款规定所限,故难以对一些多次违法、接受矫治措施期内行为恶劣的青少年起阻吓作用。再者,对於作出相同行为的同龄青少年,如基於其是否正受教育制度约束而分别按不同制度审理,显然,这亦有违在刑事方面的平等原则,故本法案建议,对於作出刑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只要作出该行为时已年满十六岁,即须适用刑法的规定处理。
(7) 更改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况。第65/99/M号法令第十六条规定,如程序是在青少年年满二十一岁后方提起,则不开展程序;或如程序已开始,但在作出确定裁判前青少年年满二十一岁,则将卷宗归档。由於青少年年满十八岁已属成年,故本法案将上述年龄上限改为十八岁,以便法院能尽速进行和完成有关司法程序。此外,亦规定对已被科处实际徒刑的青少年不再提起有关程序。
我的引介完毕。
多谢主席,多谢各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