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甲以来澳与配偶团聚为由,获保安司司长批出临时居留许可,其后居留许可续期至2019年8月9日。2018年10月9日,甲的妻子向有关部门举报,称夫妻双方已分居数月,并有意声请离婚,请求取消甲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续期的听证阶段,甲并未否认夫妻双方已事实分居,仅强调是妻子要求其搬走,但其并未打算离婚。保安司司长于2019年1月7日作出批示,考虑到甲的临时居留许可的依据是与配偶团聚,但实际上双方已分居数月,已不符合声请居留许可的条件,因此宣告甲的临时居留许可失效。
甲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甲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上诉人所辩称不存在事实分居的情况,合议庭指出,其说法既没有相关事实支持,更与案件资料所显示的正好相反。《民法典》第1533条和第1534条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夫妻双方应居住在家庭居所,除非有“应予考虑之原因”(基于职业、家庭或健康等)。在本案中,上诉人离开了家庭居所,与配偶分居数月,其配偶更声明双方已分居并拟办理离婚手续,而上诉人并没有为“其已离开家庭居所数月,不再与妻子同居”的事实提出任何“应予考虑之原因”。合议庭认为,夫妻双方都在澳门居住,但却在没有可予考虑之原因的情况下不共同居住,这构成不批准基于家庭团聚而批出的居留许可之续期的理由。因此,上诉人已不符合获批居留许可的条件,根据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24条第1款规定,将导致其居留许可失效,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80/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