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因非工作原因长期不在澳门过夜不视为在澳门通常居住


终审法院近期就两宗与管理人员和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有关的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决。

在第一宗案件(第190/2020号案)中所涉及的是一名受聘于一间在澳门登记的建材公司的香港居民甲。甲于2010年6月17日首次以管理人员身份获批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2017年10月11日,甲向贸促局申请发出证明其临时居留许可仍然有效的确认声明。贸促局在收到其申请后去函治安警察局查询甲的出入境记录,发现甲在2016年和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留澳的天数仅为31天和27天。基于此,贸促局认为甲并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并向经济财政司司长建议宣告甲的临时居留许可失效。经济财政司司长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批示,同意贸促局的建议,宣告甲的临时居留许可失效。

甲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但被裁定败诉。甲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裁定甲提起的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裁判,命令中级法院就甲在2016年和2017年不在澳门的时间里是否是为她在澳门的雇主而在外地工作展开调查,并重新作出裁判。2020年7月16日,中级法院在重审后作出裁决,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甲在上述期间内因工作关系而必须在澳门以外的地方过夜,因此裁定司法上诉败诉。

甲不服,再次上诉到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指出,根据第4/2003号法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是维持居留许可的条件。这里的“通常居住”是一个可以被法院审查的不确定概念。暂时不在澳门并不等于不在澳门通常居住,必须查明其不在澳门的原因。由于在本案中甲没能证明她在2016年和2017年是出于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因而不在澳门,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终审法院裁定甲提起的上诉败诉,维持了经济财政司司长宣告其临时居留许可失效的决定。

在第二宗案件(第182/2020号案)中所涉及的是一名受聘于一间澳门的航空公司的内地居民乙。乙于2012年8月13日首次以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身份获批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2018年3月23日,乙向贸促局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2019年3月29日,经济财政司司长作出批示,以乙在获批临时居留许可期间每天都会返回其位于珠海的家中居住,其来澳只是为了工作,并不在澳门通常居住为由,决定不批准乙提出的临时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

乙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获裁定胜诉。经济财政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乾酪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通常居住地不能是一个偶尔或临时逗留的途经地,而必须是某人及其家庭创建其具有必要且不可或缺之稳定性的利益中心的地方。不是说绝对不能离开,例如可能会出于工作安排、度假或探亲访友等原因而离开一段时间,但在本案中,乙来澳门只是为了工作,尽管每周来澳很多次,而且在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内于此逗留,但也只是经过,最终乙还是要回家,即返回奠定其个人、家庭及社会生活基础,作为其最为重要的生活及生存联系之固定核心的地方,那个地方不是澳门,而是在相邻的城市珠海。

合议庭强调,通常居住并不仅仅要求利害关系人亲身出现在某一地区作单纯的逗留(即“体素”),而且还要求其在逗留时具有真正的成为该地区居民的意图(即“心素”),这个意图可以通过其个人、家庭、社会及经济日常事务等多个能够显示切实参与及分享其社会生活的方面予以评估,而这些在本案中都不存在。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经济财政司司长的上诉胜诉,撤销了被上诉的中级法院裁判,维持不批准乙的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的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190/2020号案和第182/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