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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 将于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3月20日下午假世贸莲花厅举办讲解会

新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

因应电子支付普及使用,并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特区政府修订《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取消21项印花税税项,简化税款结算及征收程序,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因不动产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而申请退还部分税款;为鼓励透过仲裁解决不动产租赁争议,相关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可获减半等;增加不履行税务义务的违法成本,以打击和减少逃漏税的违法行为。

第24/2020号法律《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已于2020年12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并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即2021年3月31日正式生效,并由法律正式生效当天起,财政局不再出售印花税票。

特区政府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作出检讨及修订,当中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 取消印花税票,改以凭单印花方式。
  • 取消原来的缴税总表21项印花税税项。
  • 对商业中心内商铺使用权的让与合同课征印花税,税率为合同的年度回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
  • 增设以仲裁解决不动产租赁争议可获扣减税款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协定经在澳门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解决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该不动产租赁引起的所有争议,须缴纳的印花税可获减半;但若废止或不遵守仲裁协议等,则须补交获扣减之税款。
  • 修改不动产租赁印花税的规定。如对不动产租赁合同作出加租、减租、终止合同、延长合同期或取得浮动租金,出租人须按情况向财政局补交或申请退还相关的税款。此外,增设按年度分期缴纳不动产租赁印花税的特别制度,如应缴纳的税款金额高于澳门元六千元,出租人可向财政局局长申请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相关税款。

同时,该法律将调升行政违法的罚款金额,增加纳税人不履行税务义务的违法成本,以打击和减少逃漏税的违法行为。亦将适当加强税务当局的监察,倘阻止或拒绝具监察职务的财政局工作人员进入指定场所进行监察工作,将负上倘有之刑事责任。

该法律设有过渡规定,2021年3月31日起财政局将不再出售印花税票,但在法律生效后的第一年内,市民仍可继续以持有的印花税票缴纳印花税。法律生效后的第二年内,则不能再以持有的印花税票缴纳印花税,但可凭该等未使用的印花税票向财政局兑换等值的现金。

为让公众及相关业界更了解新修改的内容,财政局将于2021年3月20日(星期六)下午3时至5时于澳门世界贸易中心5楼莲花厅举办“新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讲解会”,主要介绍新修改的内容和过渡规定等,并设答问环节。届时会以广东话进行,并设即场葡文传译,欢迎公众报名出席,名额有限,先到先得,报名请致电859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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