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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有关“澳门逐步对在广东就读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澳门幼儿及学生提供学费津贴”的内容,自2017/2018学校年度,特区政府已将学费津贴扩展至就读于全广东省21个城市属澳门居民的学生,并于2019/2020学校年度向有关学生新增发放学习用品津贴。

为延续粤澳两地就教育领域的合作,特区政府于2020/2021学校年度将继续向有关学生发放“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学生须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实际在广东省就读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且于截止申请日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

申请学费津贴的学生须于2020/2021学校年度未曾受惠于澳门的免费教育制度或学费津贴。申请学习用品津贴的学生须于2020/2021学校年度未曾受惠于澳门的书簿津贴。

凡就读高中教育的有关学生,须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间,修读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组织的、尤其旨在加强对澳门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认识的课程,其课时不少于十二小时且学生出席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方可获发放津贴。

每名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费确定,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元八千元,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元六千元。

每名学生的学习用品津贴金额为定额,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一百五十元,小学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七百元。

申请须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七日期间内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出,该局将于十月起将津贴款项一次性转入父母任一方、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提供的澳门银行帐户内。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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