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今( 15)日表示,按照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内容,自3月16日零时起,不拥有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入境:
(一)持有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发出的赴内地签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前往内地后在该签证有效期内返回;
(二)入境前21天未曾到过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
自3月16日零时起,对上述所指人士解除第7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73/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所采取的特别措施。
如第一款所指人士属第16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指国家的国民,则不适用该批示所指的事先取得入境签证的措施,但仍需取得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七条所指的入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