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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局:公职人员符合条件可获司法援助


法务局局长张永春表示,尽管现时未有为所有公职人员因公涉讼事宜作统一处理的法例,但公职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按一般法律获得司法援助。而司法警察局因其职务具特殊性质,所以,法律对该局人员因公涉讼的事宜作了专门规定。 至於应否为其他特定领域的公职人员制定类似规范,甚至将有关制度扩及全体公职人员,政府尚须就其必要性及范围进行研究。 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回应立法议员梁玉华就当局会否对因履行职务而牵涉入司法诉讼的公职人员提供协助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未制定适用於全体公职人员因公涉讼事宜的法例,但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就司法警察局人员因公涉讼事宜作了专门规定:司法警察局人员因在执行职务时作出的行为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诉,又或基於与其执行职务有关的原因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诉时,经该局局长建议,行政长官在适当说明理由下可命令该局支付与该人员有关的预付金、诉讼费用及其在法院的代理费用。 张永春指出,按八月一日第41/94/M号法令订定的《司法援助制度》的规定,所有居住在澳门的人如能证明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案件的全部或部分的正常负担,均有权获得司法援助,包括获得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的预付金或免除支付全部或部分预付金及诉讼费用,又或准许延迟支付预付金及诉讼费用,以及获得提供由法官依职权指定的在法院的代人。因此,如公职人员符合有关条件,亦可获法官为其指定在法院的代理人。 关於公职人员因履行职务牵涉入诉讼程序而最终获胜诉,已支付的律师费可否获补偿的问题,张永春表示,根据《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及《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定,如公职人员因执行职务而在民事案件中成为原告或被告,并自行委托了律师,一旦公职人员胜诉,则可请求法官判处败诉方支付该等人员应诉的诉讼费用,其中关於委托律师的费用,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利益值及复杂性,在应缴的司法费的四分之一至一半之间作出裁定。至於刑事案件方面,按《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如公职人员自诉而嫌犯被判有罪,又或如公职人员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成为嫌犯而被判无罪,则涉案的另一方须负责支付公职人员委托律师的费用,该费用由法院根据律师的工作量、工作性质及自诉人或嫌犯的经济状况,在应缴的司法费的四分之一至一半之间作出裁定。 张永春又表示,在心理支援方面,根据现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公职人员可以免费获得公共卫生护理服务,包括心理科及精神科的辅导及诊疗。因此,如公职人员因公涉讼而产生心理或情绪困扰,可寻求有关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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