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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具以免除公开竞投获租赁批给交换房屋所在地的权利


1980年12月17日,前澳门政府将一建于路环岛,临近黑沙村,标示于物业登记局B48册第18页背页第21200号面积3,459.30平方米土地上的、总面积为81平方米的不动产(一间房屋)交予甲,用作交换甲在邻近路环黑沙村处所拥有的不动产(另一间房屋),原因是该不动产因公共用途而被拆除。透过于2006年11月14日转为确定的初级法院的司法判决,甲被宣告为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据该判决,上述地块脱离物业登记局第21200号标示,其在物业登记局的编号改为23216号,并因为甲没有任何证明所有权或由相关建筑所在土地的批给所衍生权利的凭证而缮立基于疑问之临时登录。2016年11月8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该幅面积为3,459.3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给失效。终审法院透过2018年6月14日的合议庭裁判确认了中级法院维持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决定的合议庭裁判。基于疑问而作出之临时登录失效,故物业登记局的第23216号标示亦随之作废。

甲于2012年10月4日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请求特区政府以租赁制度及豁免公开招标方式向甲批出上述总面积为81平方米、建有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房屋)的土地,但行政长官未就申请作出任何决定。

2013年,甲针对行政长官默示驳回上述申请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透过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合议庭裁判裁定上诉败诉。

甲不服中级法院的裁决,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默示驳回其申请的行为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善意原则、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合议庭指,在交换过程中所编制并经甲签名的交付凭单明确并仅仅指出以两间房屋作交换。由于该交换并不包括上述已建成之房屋所处的土地,行政当局与私人之间交换的标的只是两间房屋,因此,私人并不拥有任何以免除公开竞投的方式获得租赁批给其按约定的交换所取得之房屋所在之土地的任何权利,而行政当局亦没有义务以租赁制度及豁免公开招标方式向甲批出土地。

至于甲指行政当局存在疏忽,认为这是与行政当局多年的磋商以及其所撰写的多份意见书所致,合议庭强调,毫无疑问涉案的土地并不包含在交换协议内,行政当局没有被限定必须批准甲提出的土地批给申请,所以这些意见书显然不具有任何重要性,只作为提供信息或表示意见的资料,故行政当局不存有任何疏忽或过失。

基此,默示驳回甲的批给请求并不导致行政当局违反任何行政法原则。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92/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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