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0日,澳门特区政府(由时任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代表)与圣母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一名董事代表)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启动用后者声称拥有并占据的原益隆炮竹厂所在的全部地段(其中真正归该公司拥有的属完全所有权制度的土地为3002平方米)置换一幅位于望德圣母湾、面积为152,073平方米、邻近氹仔岛海边马路、用于兴建一座旅游及住宅综合设施的土地的批给的程序。之后,经圣母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长官批准将上述位于望德圣母湾的土地分成面积分别为99,000平方米和53,073平方米的A和B两个地段,并允许该公司将其中的A地段部份面积权利转让给另一间公司(圣母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此而收取了500,000,000.00港元)。然而上述换地程序一直未能完成。2017年7月25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益隆炮竹厂土地的交换程序消灭,理由是根据第10/2013号法律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标的已在法律上不可能。
圣母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决定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但被裁定败诉。该公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乾酪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合议庭指出,本案的核心及根本问题在于对《土地法》第86条的解释和适用。《土地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当局和私人实体之间土地权利的交换须符合成比例原则及合理性原则,即当行政当局基于公共利益主动以可处置之土地的权利交换由私人实体所拥有之土地的权利时,行政当局所收取的土地的价值不可少于批给的土地的价值的一半,且承批人须以溢价金方式,缴纳二者的差额。在本案中,考虑到最初计划交换的土地的位置和面积,这一交换显然远未能实现该条文所拟确保的成比例及合理性,因为路氹区用于城市建设的53,000平方米的土地价值极高,甚至高出氹仔旧城区的3,000平方米土地双倍价值数倍,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说差距大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因此上诉人的请求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宣告相关换地程序消灭的行政决定只不过是在法律实践层面良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拟交换土地的价值成比例原则,客观地谋求并维护了公共利益,完全看不到这项决定存有上诉人所指的侵犯或抵触任何行政法原则或是滥用权利的痕迹。相反,相关决定是当局行使限定性权力作出的,《土地法》第86条第2款显然并不允许进行所计划的土地交换,因此也就必须而且自然应采取消灭程序的解决方法。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圣母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败诉,维持了行政长官宣告益隆炮竹厂土地交换程序消灭的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191/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