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菲律宾籍人士,以外地雇员身份取得澳门的逗留许可。2020年11月6日,保安司司长作出批示,以甲被检察院指控触犯收留罪为由废止其逗留许可。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中止该批示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中级法院合议庭首先确认了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b项及c项的要件。至于《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要件,合议庭指,甲称其财产只剩余3,040澳门元,立即执行废止其逗留许可的行政行为意味着他不能再在澳门合法工作,并实时丧失赖以维生的3,500澳门元月薪,导致他因失去经济来源而不能在澳门维持生计,且他亦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和飞机停航的原因未能离澳,而这情况将至少持续至2021年第一季,换句话说,甲所声称的难以弥补的损失主要是因经济问题而令他不能在澳门维持生计。在本案中,甲就上述事实提供了一些相片,虽然这些照片本身不能显示出甲的财政状况,然而,一般来说,非专业的外地雇员来澳工作并不是为在澳门这一生活费用比其原居地要高的地方谋生,而是为了将在澳门赚取到的薪金用来改善其原居地家人的生活条件,因此,本身可能并没有太多的积蓄。合议庭认为,正如检察院所言,鉴于澳门与世界各地的航空客运服务基于各国或地区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严格措施而存在明显的运作困难,甚至不可能正常地运作,因此,不能忽略声请人如果不能继续在澳门工作,如何可以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在澳门谋生和维持生存的问题。事实上,如不能实时将声请人驱逐出境,声请人在澳门逗留的时间或多或少会延长,他将会面对在日常生活中可预视的困难,尤其是食宿及医疗方面。基此,合议庭认为立即执行行政行为会对声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批准中止保安司司长废止甲的逗留许可的批示的效力的请求,并命令中止该废止行为的效力。
参阅中级法院第1176/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