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应议员口头质询时重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十分重视人权保障问题,其第三章全面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对於议员吴国昌就特区政府会否在创建机制保障人权上有具体进展,包括切实筹备建立人权委员会,以监测人权立法之执行的质询,陈丽敏回应指出,人权保障机制是由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方面组成的系统,各个环节缺一不可。《民法典》等五大法典是人权立法的全面基础,而《基本法》对市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是宪制性的法律保障。现时,廉政公署是负责监测人权的其中一个独立实体,主要为申诉专员的范畴。 她补充,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有利於人权保障的重要因素。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就每项权利的行使提供具体保障,并非设立一两个委员会就解决所有问题。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包括在法律宣传上更多地普及人权意识;也将研究一切有利於人权保障的措施,包括参考邻近地区对设立人权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 陈丽敏亦对吴国昌在质询中指身份证明局拒绝向拟成立人权关注之社团“发出证明社团名称与现社团并无重复的证明书”作出澄清。她强调,身份证明局从没有拒绝发出证明书给拟成立人权组织的申请人,只是告知由於拟成立社团属政治社团,须按照政治社团的成立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 她解释,“人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而根据第2/99/M号法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长期性的组织,视为政治社团。因此,维护人权的组织具政治社团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