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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公共实体人员依法须严格保持政治中立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重申,根据立法会选举法及选管会第1/CAEAL/2021号指引的相关规定,在选举中,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一般规定;而部份公共部门或范畴基于其特别法的规定,有关人员须严格保持政治中立,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在释法原则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相关的特别法例如《司法官通则》,便规定司法官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于政治团体中担任职务;《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各种义务中,包括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

选管会强调,选民签名支持组成提名委员会是一种公开的政治表态,代表其愿意成为该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并参与和支持相关候选名单的竞选宣传活动。

至于投票权,则是任何人均享有的公民权利,所有选民都可于选举日行使投票权,而投票属绝对保密的。

选管会日前向保安当局转介了有公务员团体就保安部队人员保持中立事宜提出的查询,并已得到回覆。

保安当局在回覆中指出,保安部队领导层从未曾以任何方式,向属下人员作出不得签署《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不得参与竞选宣传活动及不得在社交网站就候选名单提出意见等的告知或指示。但是,保安部队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所明确规定的各种义务,包括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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