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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涉案人身分需依法保密


廉政专员办公室主任何钰珊回覆议员质询时表示,廉署是在依法独立处理和有责必究的前提下披露案情,但根据法例,需对当事人身分予以保密。 就议员关翠杏提出有关廉署在年报中公布案情方式的质询,何钰珊回覆表示,综合廉署历年处理的行政申诉个案分析,造成行政失当或行政违法的原因往往是多元性的,客观和个人因素并存,而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是关键所在。她强调,廉署绝不会因环境因素而对个别部门或个别人士有特殊的维护或藉此开脱。任何个案的跟进,亦不会存在不了了之的情况。 何钰珊表示,廉署成立以来,加紧对各类容易造成行政失当的环节进行制度审查和改良,并全力提升公职人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水平,协助各部门制订廉洁守则,从根本上作出较长远的防范。 她指出,2005年年报附件中的个案撮要,由於对案情描述较详尽,倘同时公布部门名称,当事人身分即可被确定,这便有违对当事人身分予以保密的规定。然而廉署认为其行政失当及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谴责,故虽然是撮要报告,对案情的撰写已尽量达至具体详尽,让公众知悉案情以加强全民监督意识,并让各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公务人员重视有关问题,及早制订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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