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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法案获一般性通过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十四)日在立法会引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法案,获一般性通过。她表示,新制度实施后将使所有与公共部门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均能享受退休保障。 陈丽敏於引介中指出,设立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为:扩大有退休保障的公务人员范围;向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更具弹性的退休制度;为政府的人才流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消除现行退休及抚恤制度对政府财政负担造成的不确定因素。 公积金制度将扩展至现时未受退休及抚恤制度保障的人员,即散位及个人劳动合同人员,以确定供款计划为基础,分别预先设定个人及行政当局的供款率,而离职后所取得的金额,将视乎供款的金额、投资回报以及在公职服务时间的长短而定。供款率建议21%,由供款人和政府各承担7%和14%,并分别储进“个人供款帐户”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款帐户”。 供款人基本上供满5年,就可按比例取得“澳门特区供款帐户”的结馀(包括投资回报),归属比率按供款时间递增。供满25年或以上可取得“澳门特区供款帐户”的100%。至於“个人供款帐户”的结馀,因属个人储蓄,在任何情况下,归属比率均为100%。 陈丽敏表示,公积金制度更具弹性,供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如选择离职,可收取全数的个人供款及按供款年期所定的比例收取政府供款,令公务员对自身退休保障享有更高程度的自主,亦有利人员的进出及人力资源综合管理。 为收集公务员对新制的意见,特区政府曾展开两轮谘询,经研究分析后,合理的诉求均反映到法案中,包括:将原建议仅以独一薪俸作为供款的基础改为独一薪俸加供款时间奖金作为供款基础;将原建议因撤职处分引致脱离公职的供款人不可取得澳门特区的供款,改为如供款时间不少於15年,可取得按一定比率计算的澳门特区供款的一半;设立供款时间奖金,且没有如现行年资奖金般设定上限;如属因公殉职或长期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权利人可选择按现行退休及抚恤制度收取每月的退休金或抚恤金,又或选择取得公积金的供款及倘有的长期服务奖励金;增设适用於纪律部队人员的长期服务奖励金;继续获得卫生护理及租住政府房屋;公积金制度的供款人须同时向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等。 至於没被接受的建议,包括追溯补扣供款,陈丽敏表示,政府充分理解有关诉求,但经深入研究及论证法律依据、社会利益平衡、合理性、财政负担,以及避免对现行退休及抚恤制度造成冲击等方面,法案建议不设追溯补扣供款。 她补充,虽然不设追溯补扣供款,但法案容许由现行制度转入及新加入公积金制度的供款人,可於申请加入或转入公积金制度后一年内,申请确认其於本法律生效前在各公共部门连续或间断提供服务,而没向退休及抚恤制度作出供款的所有时间。 同时,法案建议容许旧制度的一万三千多名供款人可选择转入公积金制度,其在旧制下的供款将按一公式转化为移转价值,并在新制中维持其本人和政府的供款率各为10%和20%,且供款人在旧制的服务时间将转化为在公积金制度下的供款时间,而年资奖金则转化成公积金供款时间奖金。法案亦建议为上述人员设立一为期5年的过渡期,如供款人在过渡期内离职,在一般情况中,可取得“过渡供款帐户”及“澳门特区供款帐户”在结算日按一定比率计得的款额,以及“个人供款帐户”的全部结馀。陈丽敏指出,新旧制度的并行实施,保障了现行退休及抚恤制度供款人的既有利益及选择自由,亦为全体公务人员提供一个全新的制度。 她强调,公积金制度是继工作评核制度的另一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将使退休离职制度趋统一化,带动公职体制的进一步革新。 预计公积金制度实施后,现时约6,500名未选择或未能加入退休及抚恤制度的公务人员将会受惠,估计至2016年澳门特区须就相关人员作出的供款平均每年1.63亿元。2007年澳门特区为现行退休及抚恤制度及公积金制度的供款预计分别为澳门币6.05亿元及1.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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