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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民航当局於北京签署「互相认可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合作安排」


为促进三地的航空安全合作及提高营运效率,国家民航总局、香港特区民航处及本澳民航局就互相认可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合作达成协议,并於六月二日在北京签署了有关的合作安排。今后,一方民航当局发出之维修单位的批准,将同时获得另外两地民航当局的认可。 「互相认可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合作安排」签署仪式於二日早上十一时在北京举行,并由国家民航总局副局长高宏峰及该局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浦照洲任主礼嘉宾,签署代表为国家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司长蒋怀宇、香港特区民航处处长罗崇文及本澳民航局局长陈颖雄。 为避免重复检查和评估,三方同意互相认可对方的维修审查系统,范围包括:1. 一方当局认可在其他当局维修系统下对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进行的维修; 2. 一方当局认可其他当局对维修单位的批准,以及认可在其他当局管辖区内由获批准维修单位对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进行的合格审定; 3. 在保持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持续适航性方面进行合作和协助; 4. 在维修标准和维修审定系统方面进行信息交流; 及5. 在提供技术评估和协助方面的合作。 合作安排签署后,待三方完成各自需要进行的内部程序后便能正式生效。届时,既可为航空器维修单位大大地减少由於重覆的技术检查和测试而带来的工作及经济负担,亦能让三地航空公司在选择维修单位时有更大弹性。此外, 安排的签定亦能令三地民航当局达至资源共享的目的, 及对航空公司及维修单位作出更有效的监管。 三方就彼此在维修单位批准和监控的规章、标准、习惯做法、程序和系统等方面,早於1999年已开始进行商讨,并分别於2002年5月及2004年2月就航空器部件及航空器发动机的互相认可合作签署了协议。其后,经过合共7次会议,三方最终同意把互相认可合作范围延伸至现阶段的所有维修项目。 现时,三地获批准的航空器维修单位共36家:内地29家、香港特区6家及本澳一家。 就互相认可的合作项目,除维修系统外,三方民航当局於2005年初亦成立了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工作小组,并举行了多次会议,旨在比较及协调有关执照系统的规则及要求,以及考试大纲,以最终达致统一标准及互认。有关的合作预计於本年内可获得落实。 民航业发展迅速,技术要求亦不断提高,为更有效地运用资源及提升技术水平, 自回归后,三地民航当局不断加强合作,并期望把合作延伸至其他航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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