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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讨论预防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法规


行政会今(十)日讨论了「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行政法规。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该行政法规是根据立法会通过并已於特区公报刊登的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及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的有关规定而作出,其标的是订定预防他人实施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义务的前提条件及内容、关於履行这些义务的监督制度,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制度。 法规规定,当在有关活动中,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尤其经过分析合同订立人、客户或幸运博彩者的做法后,考虑到其活动性质、复杂性、所涉及的金额、次数或在活动中出现的不寻常情况,所涉及金额超出「法定金额」时,相关实体有义务要求上述人士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记录所进行活动的资料,尤其是关於活动的性质、标的、金额及支付方法等,并应於两个工作日内知会即将按第2/2006号法律第8条2款规定设立的「监管实体」,该「监管实体」设立前应知会司法警察局。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应保存5年,倘未能取得有关资料应拒绝进行任何活动。 罚则方面,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自然人可科处1万至50万元罚款,若属法人则可科处10万至500万元罚款;假如违法者收取利益高於法定最高罚款之半,则罚款提高至其所得利益的两倍。 此外,法规并订定了各监察机关的监管范围:澳门金融管理局、博彩监察协调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负责监督受其监管的实体;财政局监管核数师、会计师、税务顾问;法务局监管公证员、登记局长;澳门律师公会监管律师;法律代办纪律权限独立委员会监管法律代办;经济局监管其馀实体。这些监察机关若怀疑受监管者实施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必须通知检察院。 该行政法规将在特区公报刊登180日后生效。期间,各监察机关将分别听取相关实体的意见,各自就所监管范围订定出「法定金额」、履行法定义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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