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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由即日起至2006年4月17日受理有关报名工作。 根据2004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签署CEPA第二阶段的具体承诺,澳门执业医生报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为:一.澳门永久性居民;二. 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满1年以上的西医及牙科医生;或三.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满1年以上的中医生,须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如欲报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须带同以下文件於办公时间内亲往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报名,所有报名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规格: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必须以汉字简体填写); 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必须以汉字简体填写); 3. 数码照片磁碟一只,须符合〔国内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 2004)〕规格要求:
- 规格:358像素(寛)x 41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
- 颜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 压缩方式: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7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4k~20k字节之间)不超过30k字节,符合ISO DIS 10918-1要求。
- 一般性要求∶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 头像大小及位置∶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07像素±14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7像素~21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4. 6个月内的1.5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5. 澳门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本两份;
6. 医学/中医/口腔(牙医)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本两份;
7. 执业牌照副本两份或卫生局发出之在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本一份;
8. 身份证明局发出之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本一份(持智能身份证者可豁免递交)。
有兴趣报考人士请於2006年4月7日至17日亲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中心6楼医务活动牌照科办理报名手续,详情可致电713734/713735查询或浏览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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