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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今日在本澳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及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28)日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区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署仪式中午在澳门政府总部举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 出席签署仪式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保安司司长张国华及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等。随同黄松有副院长来澳的内地代表团成员亦出席了签署仪式。 此次签署安排的磋商工作进展顺利。自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访问澳门期间,双方正式确定啓动该专案后,两地均着手积极运作。两地代表於2005年下半年分别在澳门和珠海进行了两次正式磋商,其中於2005年11月黄松有副院长亲自率领代表团访澳,在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与特区的司法协助协调工作小组举行工作座谈。经两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於今日完成了签署。 本《安排》是顺应澳门回归后,尤其是随着两地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而签署的,具有重大意义。《安排》是「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继2001年8月关於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达成之后,又一个成功的实践。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司法协助通过相互协商进行。 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是民事诉讼领域司法协助的最重要环节。因此,《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既体现了司法爲民的理念,也有利於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和增强司法的权威,更好地爲两地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安排》确定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机制,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在两地均享受在原审法院诉讼同样的便利。同时,《安排》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主要程序问题得以统一、明确,形成共同认可的制度,从而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由此将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从而促进两地在人员、物资、资金、资讯的自由流动,有利於实现更紧密的经贸联系,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安排》共有24条,主要内容包括:
1、 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
2、 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及其协调问题;
3、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所附相关证明文件、所附司法文书的文本及证明问题,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文问题;
4、 认可判决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 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産保全、另行诉讼问题;
6、 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及其减免问题;
7、 《安排》生效前案件的处理问题;
8、 爲执行《安排》,最高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助问题。 《安排》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适用於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包括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两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由当事人(判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不采取原审法院直接向对方法院提出请求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由判决法院主动介入认可和执行的法律程式之中,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提高申请认可与执行程式的效率。《安排》规定,法院收到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当地的法律提出答辩。 《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於本安排。但《安排》亦特别规定,两地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后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未向对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仍可以於本安排生效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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