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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财政司职员侵占及诈骗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0年


初级法院合议庭於2月9日上午就一宗发生於1994年,前财政司职员公务上之侵占及诈骗案件重审,判处被告诺基亚(FERNANDO VALENTIM DA SILVA NOGUEIRA)7项公务上之侵占及5项诈骗等罪名成立,入狱10年,须向5名事主偿还合共超过1,000万元的被骗款项及利息,以及支付3,150元的法院诉讼费用。 该案於1994年被反贪公署侦破,1999年2月审结,并且判被告入狱15年。被告潜逃外地,去年返澳时被警方截获、送监狱服刑。他不服判决,要求重审案件,结果合议庭今日判处被告10年徒刑。 法官高丽斯宣判时指被告过去在履行职务期间,多次利用职权将事主的钱财据为己有,而且被告当时很清楚所作之文件内容与事实不符,目的只是为了骗财。法官指本案维持被告有罪的判决,由於首次审讯时判被告15年徒刑及340日罚金(每日20元,判合共6,800元),但鉴於现行刑法相对於1999年首次宣判时已作出修订,本次同样以数罪并罚判被告合共10年之徒刑,法官指按现行刑法判被告10年徒刑的处罚较首次判决的15年为轻,所以取其轻者判被告10年徒刑。 案中被告诺基亚现年53岁,在回归前为财政司税务法庭高级职员。被告於90年代曾涉及向多名建筑商提议,指有人因拖欠税款,被政府查封大堂区一幅地以作拍卖,而按法律规定,土地持有者继承人可优先购买。被告建议建筑商与该幅土地继承人合作,购买该幅土地。多名建筑商认有利可图,遂付予被告合共约2,400万元。被告为将支票套现,串同另一名财政司职员金宝士取得款项。事件於1994年3月被反贪公署调查,被告亦随即逃往外地匿藏。法院於1999年2月26日裁定被告公务上之侵占及诈骗罪名成立,判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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