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路工程中,当使用风炮时,工作人员暴露於高噪音及高尘量环境中。一般的风炮所发出的噪音声级高达100分贝(A),而水泥或石尘埃中可能含硅成分。当工人使用风炮等发出高噪音机械时,并未有佩戴适当的听觉保护器及呼吸保护器等个人防护用具,会导致听觉受损及肺部疾病。 於2005年经劳工事务局处理的79宗修路工程中,其中38宗工程,发现当工人使用风炮等发出高噪音机械时,并未有佩戴适当的听觉保护器及呼吸保护器等个人防护用具。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及预防职业性失聪及硅肺病等职业病发生,劳工事务局呼吁修路承造商须履行一般义务向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用具及工作人员亦应对所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具正确及适当使用。 同时,劳工事务局将缩短教育期限,若修路工程进行出现违规事项将作出以下措施,例如:工作人员使用风炮等发出高噪音机械时,而未有佩戴适当的听觉保护器及呼吸保护器等个人防护用具,该局稽查人员将先口头提出停工,直至工人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具;短时期内,当该局稽查人员再次对该工程巡查时发现仍未改善,则即时发出停工通知书,直至承造商完成有关建议改善项目后,工程才可恢复。此外,若恢复工程后,违规事项若再次出现,该局稽查人员便会即时进行实况笔录及科处罚款。在发出书面的停工通知期间,若该工程仍然继续进行,则属刑事违令罪,个案将移交检察院处理。此外,劳工事务局再次呼吁修路工程承造商须按第44/91/M号法令所准核之的规定,於工程开始前须填写「开始施工通知」之表格(表格一),并於开始施工后七日内送交该局,否则将按相关法规科处罚款。但为了方便承造商,该局可让承造商於工程开始前先将「表格一」传真至该局:526981或529799,而「表格一」正本则须於开始施工后七日内送交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