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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体系重整谘询方案》补充说明


特区政府就本澳的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研究,已於本月一日正式发布了《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体系重整谘询方案》,开始进行广泛和公开的谘询工作,收集各界的意见。 至今为止,经已陆续收到部份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有两点市民大众比较关心的问题须作补充说明,以利各界对建议方案作更深入的讨论。 首先,有疑问指出,建议的社会保障基金覆盖范围是否只是包括22岁或以上的本澳永久居民,对於那些在22岁前已投入社会工作的本地受雇者是否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以外。对此问题,在谘询文本中的建议是“将社保的参加者资格扩展到本澳所有22岁以上的永久居民”,其含意是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的合资格参加者会继续属於覆盖范围之内,即不足22岁的受雇人士仍然按原有规定,雇主雇员都必需参与供款。同时,建议在新制度推行后,所有22岁或以上的本澳非受雇永久居民,包括家庭主妇等,亦将可选择自愿加入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有部份市民担心订定标准供款期为30年会影响现有社会保障基金供款人和现时养老金领取人士的权益。关於这点,在谘询文本摘要版第9页的“对供款年期的调整”一节中已考虑到过渡性规定和作了相关说明。简单而言,现有社会保障基金供款人只要继续供款到65岁且满足最少供款5年的要求,则不论其65岁时的实际供款年期多少,均可收取全份养老金。
举例说,一位现年55岁,已供款5年的社保现有参加者,虽然继续供款至65岁只有15年供款纪录,但按过渡规定,到65岁时仍可以收取全份养老金。如此类推。
现时正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士权益保持不变,继续收取全份养老金。
至於在新制推行后才加入社会保障基金的供款人,其标准供款年期为30年(360个月),其可得养老金金额与其实际供款年期挂钩,按比例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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