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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局职员揭发过界劳工


於2007年10月4日,在劳工事务局新大楼(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发现一名过界劳工,是次事件乃由该局职员所发现。 当时该名过界劳工於劳工事务局新大楼内四处游荡,被局内职员发现,觉得有可疑,故向该名人士查询及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经调查,发现该名人士为一非本地居民,按其出示的证件显示,其属本澳一建筑公司所聘请的外地雇员,故其持有非本地劳工身份咭,但是次聘请其到劳工事务局新大楼工作的公司,并非为其申请工作许可的实体。 按该名过界劳工表示,其被指派到劳工事务局新大楼内安装窗帘,由於该局新大楼有部份装修工程尚未完成,故其被有关的装修分判商指派到该地点跟进尚未完成的部份。 基於此,劳工事务局已即时联络上述装修分判商到该局录取声明,而有关装修分判商亦确认有关事实。 该名人士虽持有为他人工作所需的许可,但其本人并非为申请聘用的实体服务,是一名过界劳工。因此,根据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第2条2项、第5条结合第12条的规定 ,此行为构成一项行政违法,并且按法律规定乃由劳工事务局对违法者提起程序及科处上述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故此,这一事件纯属该局职权,无须转介予治安警察局或检察院,因有关事件并不牵涉刑事犯罪行为。 为此,劳工事务局已向有关过界劳工及其雇主展开相关的法定程序。 另外,有鉴於上述事件,由於该局新大楼内尚有一些装修工程进行,为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劳工事务局已加强查核措施,为所有在该局进行装修工程的工人作出登记及检查证件,以确保有关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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