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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务司司长回覆立法议员区锦新书面质询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区锦新有关《公共地方总规章》效力的书面质询。 经徵询法务局和民政总署意见,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回覆中指出,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诉讼法典》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宣告行政法规违法的司法程序,即只有在三个具体个案中任何法院裁定有关行政法规违法后,方可提起对该行政法规提出争议的诉讼程序,而且只有在此种诉讼程序中将有关行政法规宣告违法时,方产生普遍约束力。因此,现行政法院就相关案件作出的判决仅对涉案的具体税务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15/III/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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