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表示,特区政府正计划设立欠薪垫支基金,进一步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现时若雇主实体因经济或财政问题,导致雇员无法获得产生自劳动关系的债权之清偿,则社会保障基金以垫支方式支付部份薪金。 对於立法议员李从正质询建筑业欠薪情况中总承建商的责任问题,劳工局局长孙家雄以书面回覆表示,建筑地盘各分判商与其所聘用的雇员间具有劳动关系,故支付工资为分判商的责任。总承建商与各分判商的雇员间并不具劳动关系,总承建商对分判商只有支付判给工程费用的义务,却没有为分判商向其雇员支付工资的义务。总承建商与分判商间的权利、义务及需承担之债权责任等均由商法典及民法典规范,而非由劳工法规管。 然而,为保障工人权益,劳工局在接获涉及建筑地盘的劳资纠纷投诉时,除会开立个案对直接雇主展开调查外,还会即时联络总承建商,责成其督促属下之分判商立即解决有关的劳资纠纷。对於聘有外地雇员的总承建商,劳工局会发出警告信,促使其於限期内协助解决有关纠纷,否则劳工局便会通知人力资源办公室,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暂时中止该总承建商的一切外地雇员申请之处理程序,从而达致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 孙家雄指出,现时并无法律依据强制承建商需统一经银行转帐发薪,以及为确保如期向雇员支付工资而缴交保证金。然而,《劳资关系法律制度》有明确规定雇主支付工资的期限、地点,以及有关粮单中需载有的基本内容,故此,倘有雇主逾期发薪或不给予粮单,则权益受损的雇员可立即到劳工局投诉。 另外,根据法律,不论雇主实体是否在澳门设立或是否合法成立,只要工作关系是在本地区建立,以及雇员为澳门居民,则有关的工作关系受《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由劳工局监管。同时,若雇员为外地雇员,则根据输入劳动力的批示规定,其雇主实体必为澳门合法成立的法人或澳门居民,故不会出现无法监管的情况。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224/III/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