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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柜台办理(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1. 如申请人为在澳门出生的未成年人,且在出生时父母一方是澳门居民
须递交:
– 澳门出生证明书正本*;
–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注﹕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申请人,在民事登记局办理出生登记当日到本局提出居民身份证申请,须提交上述文件,倘若在办理出生登记后翌日或之后到本局提出申请,则可豁免递交上述文件。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2. 如持有中国内地公安机关发出之《前往港澳通行证》
应于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居留证明书》后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并递交: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居留证明书》* ;
– 《前往港澳通行证》正本;
– 出生公证书或出生证副本(出示正本核对),如有。
* 不适用于已获核实具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此类人士可凭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通知书正本及逗留许可凭条副本(俗称“入境纸”,须出示正本核对 ),直接前来本局办理身份证的申请手续。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3. 如持有居留许可文件
须递交: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招商投资促进局的批准通知书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的有效居留许可文件正本;
– 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者,须带备第三国(或地区)居留证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 香港特区身份证副本(出示正本核对),如持有;
– 出生证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对),如持有。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4. 如持有《居留权证明书》
须递交:
– 《居留权证明书》正本;
– 旧身份证或非葡籍认别证正本,如有;
– 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对),如有;
– 其他在申请居留权证明书时未向身份证明局出示正本的必须文件,如:出生证明书、户口簿或户籍誊本、父母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明书、配偶身份证明文件、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书等。
– 有需要时,身份证明局得要求提交其他补充文件。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人须亲临本局柜台办理;
  2. 如未满18岁,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须陪同申请人亲临身份证明局办理,并以签名或其他适当方式确认申请;申请人须递交父母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陪同人须出示正本核对);
  3. 申请人可提供摄影院硬照一张,其规格为近6个月内拍摄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近照,或选择现场免费拍摄之照片作为卡面相,请参阅“相片规格”,以及可从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有关添加证件照的操作,请参阅一户通“我的照片”宣传帖合约商户列表。(如相片或影像经身份证明局后台检测后发现效果不佳,身份证明局将通知申请人补交近照。另,回执二维码由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提供,身份证明局不另收费);
  4. 申请人须递交出生证明正副本,倘若有关文件已存于本局档案且未作变更,则无需递交,如不能提交上述文件,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须作声明;
  5. 如已婚,须递交结婚证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对),以及配偶证件影印本,如申请人或其配偶原居地为日本、法国或台湾地区,除递交结婚证明文件外,还需递交有效的户籍誊本鉴证本;
  6. 如离婚,须递交离婚证明文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7. 如鳏寡,须递交有关的结婚证明*及配偶的死亡证明。
  8. 在核实身份资料时,如需要,身份证明局将通知申请人递交补充文件。
  9. 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缮立的文件,应附同官方译本。
  10. 外勤服务:如申请人无法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可由其本人或亲属向身份证明局取筹及询问处(中华广场一楼)或直接去函局长要求提供外勤服务,该服务只限于在澳门特区以内的地区。外勤服务收费120澳门元。

* 于2024年6月30日或之前在澳门登记结婚,须递交结婚证明文件正本;于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在澳门登记结婚,则可豁免递交。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及付款方式

费用:

  • 首次申请费用:澳门元90元。
  • 加快申请费用:另加澳门元150元。
  • 特别加快申请费用:另加澳门元250元。
  • 因下列情况导致无经济能力支付有关费用者,可向身份證明局申请豁免收费,经审批后可获豁免有关费用:

    类别

    所需文件

    失业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由申请人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处于失业状况;
    3) 为证明长期失业而引致无经济能力的状况,提交由劳工事务局发出最近12个月的求职登记回条;

    贫困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提交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有效的受益人卡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残疾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提交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有效的残疾评估登记证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注:如有需要,身份證明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以核实其无经济能力状况。

付款方式:

总办事处(中华广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以现金、信用卡、闪付卡、借记卡、澳门通及MPay澳门钱包付款


审批所需时间

  • 普通申请: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 加快申请:10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 特别加快申请:3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注意:上述领取日期由身份证明局收到申请及所需之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身份证明局可调整上述时间。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身份证明局服务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自助领证机

服务对象:

于柜台或自助办证机完成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手续的人士

领证程序:

  1. 扫描电子身份、亦可扫描或输入收据编号
  2. 核实身份(进行面容识别或指纹确认)
  3. 注销原居民身份证(如适用)

注意事项:

  • 年满18岁的申请人须亲身领证;未满18岁的申请人,须由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领取。
  • 如续期,取证时须带备原证件进行注销。

柜台领证方式

服务对象:

于柜台或自助办证机完成申请手续后,领取证件或证明书的人士。

领证程序:

  1. 扫描或输入收据编号(如无法读入收据编号,请向职员查询。)
  2. 留意荧光幕显示姓名及柜台号。
  3. 到指定的柜台领取证件或证明书。

亲身领证:

在领取证件或证明书时,须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如属续期的居民身份证或原旅行证件仍有效,须带备原证件进行注销。

委托代领:

如申请人欲委托他人代领证件或证明书,可填写收据背面的授权表格,或提交书面授权书,并按照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签署。有关代领手续的详情,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的问题集


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局(DSI)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1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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