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局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维护人权的组织具政治社团性质,此类组织须按政治社团的成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根据第2/99/M号法律第十三条规定「为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长期性的组织,视为政治团体。」 该规定对政治团体的界定包括三方面:一是旨在行使公民权利;二是旨在行使政治权利;三是旨在参加政治活动。公民权利包括一系列的人身权利及各项自由。 黎英杰表示,“人权”应该理解为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法律条文所清晰表达的含意,致力於行使公民权利的团体应属於政治团体。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92/III/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