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终止登记业务之自资从事《职业税规章》附同的《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之人士。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职业税第二组M1/M1A格式“自由或专门职业 — 开业/更改资料申报表”;
- 倘有申领雇主编号,应递交指明给予雇员或散工直到停工日期的报酬或收益的职业税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
- 指明由自由职业结束年度起始日至业务终止日所得收益的职业税第一组及第二组M/5格式“收益申报书”;
- 全部或部份未经使用之M/7格式收据簿;
-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倘属有编製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应附同M/5格式附件A、M/3格式摊折表及M/3A格式有形及无形资产变卖及报销明细表,以及按照《职业税规章》第十一条规定之会计报表一併递交。
必须出示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终止业务日期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纳税人签名之确认可在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罚则 :
- 欠交声明书或开展新业务后递交者,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
- 在再犯的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18个月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运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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