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12)日刊登第8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 「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行使《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赋予的职权,负责监察、协调对该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以及订定保密的相关制度和监察其执行。 办公室在行政长官监督下独立运作,由一名主任领导及一名副主任辅助,均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