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自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附于《职业税规章》的《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任何业务之人士。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亦可网上申报(详情可参看财政局电子服务手续)。
必须递交文件:
- 职业税第一组及第二组M/5格式“收益申报书”一式两份;
- 不具备编制会计之纳税人:M/7格式收据副本及上年度之开支单据;
- 具备编制会计之纳税人:
a.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之规定而编制之综合资产负债表、该年度之损益表和两者附件之副本;
b. 更正过账或调整过账前或后的试算表、总账目累进结算或”累进试算表”及营业决算表;
c. 按照《所得补充税规章》第13条第1款d)项规定的M/3格式摊折表;
d. M/3A格式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变卖及报销明细表;
e. 按照《所得补充税规章》第13条第1款e)项规定的M/4格式备用金变动表。
f. M/5 附件A ─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
办理时间:
- 不具备编制会计之纳税人:在每年的1月及2月;
- 具备编制会计之纳税人:至每年4月15日为止。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 倘遗漏薪酬和所报之金额不正确之违法事件同时出现于纳税人与其雇主方面且内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论;
- 当申报书被认为不清晰,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可要求纳税人以书面作出必需的解释;
- 纳税人签名之确认可在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罚则 :
- 欠交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不正确或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拒绝出示应备有的账目、簿册或文件,以及将之隐瞒、毁灭、使之无效、伪造或涂改者,科处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20,000元不等;
- 当属强制但欠缺编制会计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18个月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运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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