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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递交散工及雇员名表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上一年度向为其服务之散工或雇员支付任何薪酬或收益的雇主实体。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亦可网上申报(详情可参看财政局电子服务手续)。

必须递交文件:

  1. 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一式两份;
  2. M3/M4附件A“不属课税收益明细表”(如有);
  3. M3/M4附件B“家庭津贴及房屋或租屋津贴申报书”(如有)。

办理时间:

每年1月及2月。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1. 名表应载明雇主名称、雇主编号、申报年度、散工或雇员姓名、税务编号,及曾支付给雇员或散工的所有工作收益总和;
  2. 个人名义商号在名表内有关所支付或既定给予的薪酬项目中计支与东主的薪酬,亦应包括在内;
  3. 若有给予雇员“非金钱性收益”,必须同时递交相关文件或合约影印本;
  4. 若有给予雇员符合《职业税规章》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不属课税收益及根据《职业税规章》或其他法律规定获豁免征收职业税的工作收益,须填写M3/M4附件A及或附件B
  5. 有关薪酬的遗漏或所报数字不确等事情的违例,倘同时出现于纳税人与其雇主方面且内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论;
  6. 已离职雇员或散工,但仍未办理离职申报者,须儘快递交M/2A格式离职申报表,而不应填写在“离职日期”栏内;
  7. 即使没有聘用员工,仍须按时填报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
  8. 若雇主实体结束其业务,名表将连同《营业税规章》规定的营业税M/1格式“开业/更改申报表”一起递交;
  9. 当申报书被认为不清晰,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可要求纳税人以书面作出必需的解释。

职业税模拟计算

罚则 :

  1. 欠交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不正确或有遗漏,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属蓄意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况下,罚款将加倍。纳税人因某违法行为被科罚款,而在18个月内触犯相同的违法行为时,视为再犯;
  3. 罚款倘因违例人自动供认而引致运行者,将予减为一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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