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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可禁止违法外籍人士再次入境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表示,现行法例已有处理违法外籍人士的相关规定,特区政府亦与邻近地区建立合作机制,解决遣返等问题。 黄传发在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的书面质询时指出,对刑事违法的外籍人士,当局除依法送交检察院处理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还会按照第6/2004号法律第八条之规定,向保安司司长建议将有关外籍人士驱逐出境,并按照他们的违法行为之轻重,在3至5年内禁止他们再次进入本澳。 他又表示,逾期逗留之外籍人士,当局会按照上述法律第八条及第5/2003号行政法规之规定,向保安司司长建议将有关外籍人士驱逐出境,并按照他们是否自愿投案,处以1至3年禁止入境的行政处分。 黄传发强调,为有效掌握最新犯罪情况及趋势,本澳警方与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并相互通报有关外国人的违法情况;另外,保安当局亦与内地执法部门建立了长效的相互通报机制,亦会透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有关情报。 他又补充说,被驱逐出境的人士会被列入禁止入境澳门之名单内,有关资料会被输入保安部队的电脑系统,以便各边检站的有效监控。当旅客入境时,边境站人员会纪录其护照资料,并同时核对名单,以确定旅客是否已被列入禁止入境。如有发现,会立即拘捕有关人士及送交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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