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十七日第7/97/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批示豁免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班。 在不影响部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对於因工作或专业身份的原因而应在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提供服务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与所属工作人员协商后,可於本年度内免除其上班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