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日 印花税 -经常性提供宣传服务的商号,应缴纳上月份所徵收之税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b项) 至二十日 印花税 -保险公司应缴纳上月份实收保费相应之印花税。(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0/2006号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免收本年度保险单之印花税) 全 月 旅游税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0/2006号法律第十四条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本年度之旅游税) 职业税 -第一组纳税人(受雇人士)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条或特别法例所指豁免职业税之人士,倘并无从其他工作来源获得收益,可无须递交申报书;又第一组纳税人,当其报酬是从唯一的雇主处获得时,亦可免交申报书。 -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第三十二条条文,不论有否扣除税项,雇主须递交上年度曾支付或发给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雇员的M/3及M/4格式名表及其相应税务编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若雇主在上一年度以M/3/及M/4格式名表声明的雇员或散工数目超过五十名者,得被允许递交申请选择预先缴付职业税之制度。(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述所指之选择,应在二月最后一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财政局局长。(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营业税 -缴纳独一期之营业税。(第15/77/M号法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第10/2006号法律第十二条规定,豁免本年度之营业税) 所得补充税 -无编制会计的个人或团体-B组纳税人应递交M/1格式收益申报书。(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a项)
-政府公务人员如有特区政府给予的薪俸以外的其他收益,递交M/1格式申报书外,并须附同经其薪俸主管人证实的M/2格式声明书。(第21/78/M号法律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税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