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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处理恒安事件


就恒安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今日於本澳某报章所刊登的“澄清声明”,土地工务运输局重申,政府对公司所采取的行动一切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依法定程序进行。 恒安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是以邀请标的方式承接澳门大学土木工程技术测试中心工程,工程金额约为六百七十八万澳门元。工程於二○○三年十一月施工,工期为一百八十日,依合同所订应在二○○四年七月竣工。 事件具体过程如下: ──二○○三年十一月:承判商恒安科技建设有限公司对工程正式动工(动工前,土地工务运输局已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总额百分之四十的预付款);
──二○○四年八月:已届原定的竣工期限,但由於严重缺乏施工人员进场,工程只完成地基部份,施工进度滞后且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四年八月:工程分判商向土地工务运输局反映,指承判商拖欠工资,并要求政府提供协助;
──二○○四年九月十日开始:土地工务运输局为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先后多次向承判商发出信函,要求对方就其所拖欠工资及工程进度等问题进行磋商,惟承建商均以不合理的理由,提出进行一些没根据的要求,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二○○五年五月:工程已处於停顿状态,期间政府透不断发信催促承建商复工,却没得到回覆;
──二○○六年三月,经行政长官批示,同意政府基於现实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单方与承建商取消合同。政府分别透过双挂号信函、治安警察人员亲自送信的方式,均未能成功将有关信函交予恒安公司有关负责人;
──二○○六年十二月,土地工务运输局在报章刊告示,宣布与承建商单方解除合同。 必须强调的是,政府向恒安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所预付的百分之四十工程预付款,按法律规定作为承建商购买可能受价格变动影响的材料和设备,法律并明文规定在支付此预付款之前,承建商应向政府提交等额的银行担保书,以作为将来付还的凭证,这也是政府发放工程预付款的一项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政府在处理有关澳门大学土木工程技术测试中心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资问题的过程中,一直以极其忍让的态度,希望以协调的方式与承建商共同商讨可解决的方法,并务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到共识,惟承判商态度不合作甚至拒絶收信。因此,土地工务运输局决定於去年六月根据行政长官批示,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消该公司的合同。而政府在处理有关公司的事件上均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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