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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含硫量不超过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


为有效保证在澳门出售的车用柴油含硫量不超过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环境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澳门、氹仔及路环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库抽取了十八个车用柴油样本,并送到广州市进行化验。化验结果表明所有十八个车用柴油样本的含硫量介於0.00264% 至0.00291%之间,均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环境委员会将继续对在本澳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以利於澳门空气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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