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有租赁关系并支付有关保养及维修费用的业主。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M/7格式「维修及管理费用」;
- 不动产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若所有人是法人,则是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影印本(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已支付列明目的之费用及有关房屋之证明文件。
必须出示文件:
不动产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已支付费用所属年度之翌年一月份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备注事项:
- 申请人(个人、公司或社团代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社团或公司代表之相关证明文件(已办理商业登记且本局可透过法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阅相关资料,则毋须递交商业登记证明);
- 代办人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授权书;
- 持不具签名式样身份证明文件之申请人须亲临办理;
- 每份M/7格式声明书祇应载有一座楼宇或一个独立单位之费用;
- 如纳税人同时拥有多座楼宇或多个独立单位,应递交相同数目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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