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 8月 26日第54/GM/97号批示关于拨给私人和私人机构财政资助的第 1条第 1.9款的规定:“津贴请求应在相关活动举行前提出”。为确保资助申请按既定的行政与审批程序开展,同时,亦为保证申请者在项目开展前及时收到澳门基金会的审批回复,以便及早规划,故:
- 年度计划应最少于首个项目开展前 60日向澳门基金会提出。
- 单项活动应最少于项目开展前 60日向澳门基金会提出。
- 除上述规定外,澳门基金会得对特定类别项目申请指定其申请期限。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资助申请形式:
- 年度多项申请:
澳门基金会鼓励申请者及早规划项目,以年度计划形式向该会提出申请,以便该会对年度各项目作出更全面的、一次性的审批。 - 单项申请:
根据社团开展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单项形式提出资助申请。
资助申请所需文件:
- 就每一独立申请,申请者必须经"网上资助申请平台"提交资料,打印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上会章(机构申请者适用)并递交至本会,申请程序方视为完成。(《 资助申请表填表指引 》、《资助申请表参考范本 》)
- 并按上述表格要求提交系列附件。另外,澳门基金会亦将根据申请者及项目的种类,要求申请者提交其他附件,例如:
- 申请者简介:新成立的机构或团体,或过往未曾向澳门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的机构或个人,均须提交;
–申请者基本资料之附加部份(首次申请或行政机关有变动者适用) - 研究项目:提交研究团队简歷、研究框架等;
- 出版项目:提交书稿、报价单及推荐信(如有);
- 工程或购置设备项目:报价单、工程合约或工程准照(如有);
- 其他。
–合办项目申请授权书(合办项目适用)
- 申请者简介:新成立的机构或团体,或过往未曾向澳门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的机构或个人,均须提交;
受资助项目变更申请形式:
- 简易程序:
属《受资助项目变更申报指引》所列“基本程序”以外之变更情况,可在提交“受资助活动评估报告”时申报,由审议机关审批。 - 基本程序:
属《受资助项目变更申报指引》所列“基本程序”之变更情况,最少在受资助项目举行前7个工作日提出,由审议机关审批。
受资助项目变更申请所需文件:
属“基本程序”情况,须填妥澳门基金会之受资助项目变更申请表。(《受资助项目变更申报范本》)
受资助项目结项申请形式:
根据第54/GM/97号批示第1.7款规定:“受资助项目举行后三十日内,受资助者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简单报告,汇报活动的举行并详细说明所获津贴的运用”,因此,总结报告提交期限为:
- 年度计划:
年度最后项目完成后30日内提交。 - 单项项目:
项目完成后30日内提交。
受资助项目结项申请所需文件:
受资助者必须填写《受资助项目评估报告表》内各部份内容,尤其在财务收支表的决算必须清晰分项列明受资助项目的全部收入及支出。(《受资助项目申报指引》、《受资助项目申报范本》)
–受资助项目评估报告表
倘总结报告无法如期提交,受资助者需提出延期提交报告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并经基金会同意。受资助者可向基金会提出一次延期提交总结报告的申请,延期提交期限为最多90日。(《延期提交受资助项目报告范本》)
–延期提交受资助项目报告申请表
澳门基金会得对特定受资助项目指定提交项目中期简报。
–澳门基金会资助项目中期简报
文件提交形式:
申请者除提交纸本文件外,必须经本会的“网上资助申请平台"提交申请文件,基金会不接受任何非网上平台提交的表格版本。文件纸本可送交或邮寄至基金会。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澳门基金会资助处 / 合作处
地址:澳门新马路 61 – 75号永光广场 7楼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週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 亲临资助申请柜檯提交申请: 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基本审查程序(申请者资格及申请文件完整性之检查)、签发收据并通知需补充的文件。(服务承诺)
- 邮寄资助申请:自澳门基金会收到申请文件翌日起计 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基本审查程序(申请者资格及申请文件完整性之检查)、签发收据并通知需补充的文件。(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 根据第54/GM/97号批示第 1.2款规定:“财政资助应给予具体的、订明时间的活动”,因此申请者应详细列明申请项目的开展时间、地点、具体内容及形式、人数,以及明细预算;如申请项目的内容未能落实,申请者应以最接近实际情况的资料提交,并及时向澳门基金会更新资料。
- 无论是否获得资助,所有已递交之申请文件及资料均由澳门基金会存档,不予退还。
- 澳门基金会于 2016年 3月 1日开通微信订阅号,市民可透过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流动装置,于微信平台内搜索“澳门基金会”、“macaufm”或扫瞄专属微信二维码即可关注澳门基金会。透过该微信订阅号,可连结至该会资助申请的专属网页,市民可浏览到相关申请手续、指引等详细资料。
- 澳门基金会会向申请者发出审批结果回复函。
- 所有的资助申请皆由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或信讬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不是凡澳门基金会受理 / 接收之申请均获得资助。
- 原则上,受资助者需按所提交之计划开展项目,若计划有更改 / 变动,受资助者须按澳门基金会《受资助项目变更申报指引》申报,并须得到澳门基金会批准。
相关规范或要求
有关“资助申请、跟进及审批流程”、“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受资助项目开展须知”、“受资助项目的跟进及结项须知”、“责任、义务与制约措施”、“行政委员会审批资助的技术性指标”等资料,请参阅《资助申请、跟进及审批的一般性指引》、《资助申请常见问题》及《获资助后的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