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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关于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之缴纳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自14/06/2011起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或其权利,且在结算印花税之日起两年内临时或确定移转该不动产或其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2. 自30/10/2012起取得商业、写字楼或车位用途的不动产或其权利,且在结算印花税之日起两年内临时或确定移转该不动产或其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其他适用范围详见经第15/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6/2011号法律。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印花税M/3格式“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申报书”

必须出示文件:

不动产或其权利的移转文件等资料

办理时间:

由财产或其权利移转之首份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期起计15日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1. 结算印花税后一年内移转之税率:
    可课税金结算额 x 固定税率20%
  2. 印花税后第二年内移转之税率:
    可课税金额 x 固定税率10%

模拟计算:

关于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
下载:〔Excel 版本〕〔Zip 压缩版本


备注/申请须知

  1. 财政局发出之特别印花税M/4格式“缴纳凭单”;
  2. 特别印花税应于签署首份财产或其权利之移转文件、文书或行为起15日内前往位于财政局大楼地下、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龙成大厦的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纳。

罚则:

  1. 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全部或部分特别印花税者,科处相当于所欠税款一半金额的罚款;
  2. 在逾期缴纳税款30日内,罚款减至三分之一;
  3. 在逾期缴纳税款31至60日内,罚款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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