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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订《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


澳门现行的关於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一般统称为毒品)的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事宜,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制订的第5/91/M号法令规范,该制度生效至今已有十七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检讨,现提出《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法案以替代原有的法令,建议加重有关犯罪的刑罚和加强调查取证的工具,以便能更有效预防和遏止毒品犯罪。 首先,爲严厉打击同毒品有关的犯罪,法案建议加重若干犯罪的刑罚,其中包括将不法生产或贩卖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犯罪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十二年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徒刑,同时也相应调高了最低刑的刑期。 法案建议就生产或贩卖毒品等犯罪增加了多项加重情节,当中包括将毒品交付予未成年人及在供未成年人进行学习、体育或康乐活动的地点贩卖毒品,以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如存在加重情节,该等犯罪的刑罚幅度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由原来的加重四分之一建议改为加重三分之一。 法案建议将不法生产毒品的行为从不法贩卖毒品的行为抽出来独立规范和处罚;此外,由於在现今市场上很容易取得及提供用作生产毒品所需的设备、材料及物质,故法案建议将生产或持有明知用作不法生产毒品所需的设备、材料及物质的行为刑事化。 法案建议保留不法吸食毒品罪。经参考邻近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例如香港及新加坡均将吸毒定为犯罪),并考虑澳门社会的文化及经济现状,法案建议维持将吸毒刑事化的政策并轻微加重其刑罚幅度,以收预防之效。 由於吸毒者在精神上对毒品的依赖往往是根深蒂固的,如果不给予积极的治疗,将难以从根本上防治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也为贩毒等犯罪行为提供了“犯罪市场”。因此,对吸毒者从身体上,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给予相应的治疗,使其斩断与毒品之联系,是预防毒品犯罪的治本之法。因此,法案对吸毒者的治疗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另一方面,鉴於国际法及比较法的趋向是将药物依赖者视为需要社会援助的病人,故保留并明确有关药物依赖者在履行或遵守若干义务或行为规则下可暂缓执行徒刑的规定,以及法院可命令暂缓执行徒刑而附随考验制度的规定,有关制度有助药物依赖者康复及有助其重新纳入社会,并以社会重返部门在卫生局或社会工作局的配合下编制及跟进执行的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作为依据。 此次提出的法案还希望解决在处理毒品犯罪中长期困扰执法及司法机关的如何定性“少量”毒品的问题。现行第5/91/M号法令规定,“少量”是指违法者支配的物质或制剂的总数量不超过个人三日内所需之吸食量。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含糊,在现实中很难作出科学化的认定,实际上每个人因体质及毒瘾的深浅不同,其每三日的吸食量确实不尽相同,况且,毒品种类繁多,三日之吸食量很难界定。 第5/91/M号法令规定了“少量之贩卖罪”(第9条),实质上,该罪与“贩卖及不法活动罪”(第8条)并无行为特徵上的区别,只有数量上的差异。同是贩毒行为,毒品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定罪的不同及量刑的轻重,贩卖一般数量的毒品时可处8至12年徒刑,贩卖少量则可处1至2年,刑罚差异极大。因此,法案建议删除“少量之贩卖罪”,仅将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其中一种可减轻量刑的犯罪情节;同时,亦规定在鉴定时应查明被扣押的物品内所含毒品的质量及数量。法院作出判决时须采混合标准,除须参考法案附图中定出的吸食者“每日使用参考量”的客观标准外,还须考虑各种其他因素,包括犯罪的手段、行为时的方式或情节、毒品的质量及数量等具体情况。这种混合标准一方面避免了“一刀切”定量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解决了为确定“少量”的数量及计算数量时是否不计杂质只计净重等问题对刑事诉讼程序造成的困扰。 鉴於刑事政策应集中在加强打击不法生产或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犯罪的实务工作上,故法案建议加强刑事调查的工具,以面对贩毒这一既复杂且规模涉及全球的犯罪。 基於此,为了尊重澳门居民的权利、自由及保障,须以一个较详细周密的方式规范卧底人员的行动,并维持可利用及保护提供消息者的机制,以协助警方揭发罪行;此外,亦维持可进行受控制下的交付以摧毁在境外操作的组织网络。为了应付利用人体运毒的个案日渐增多及手法多样的问题,加强了取证工具,规定如有强烈迹象显示涉嫌人体内藏毒,须对其进行搜查,并在有需要时进行鉴定。如不获搜查或鉴定所针对的涉嫌人的同意,则进行搜查或鉴定的工作必须获得有权限的司法当局预先许可;对拒绝接受获许可进行的搜查或鉴定且事先已被适当警告其行为的刑事后果者,法案建议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