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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外及职业病 二零零七年


根据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准在本地区经营业务及从事工作意外险种之公司,在每年一月及七月份须向劳工事务局提交过去六个月发生的工作意外资料。根据收集回来的数据经统计后得出如下的结果: 2007年共有4,535名工作者在工作意外中受害,较2006年减少18.6%。以2007年就业人口约300,400人(统计暨普查局公布数字)计算,每千名工作者发生工作意外之受害比率为15.1,数字比去年下降5.9个千分点。其中本地雇员占受害者总数的73.2%,外地雇员占26.8%。受害者年龄主要是介乎25-44岁及45-64岁两个岁组,分别占受害人总数的42.1%及41.7%。 从行业分析, 2007年最多工作意外受害者的三个行业分别为"团体、社会及个人的其他服务″(26.6%)、"住宿、餐厅、酒楼及同类场所″(17.8%)及"建筑″(12.9%),其中按每千名工作者发生意外之受害比率计,"团体、社会及个人的其他服务″较去年微升0.9个千分点,而"建筑″及"住宿、餐厅、酒楼及同类场所″则呈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与2006年比较,分别下降了24.4个及17.7个千分点。 至於受害者担任的职业则主要为"非技术工人″(26.5%) 、"服务、销售及同类工作人员″(24.6%)及"工业工匠及手工艺工人″(22.2%),其中以"工业工匠及手工艺工人″的减幅最大,达33%。 导致工作意外的原因以"用力过度或扭伤″(24.7%)、"夹伤、刺伤或割伤″(19.6%)及"人堕下″(17.3%)为最多。与2006年比较,当中以"人堕下″的受害人数减幅最大,达23.6%,其次为"用力过度或扭伤″和"夹伤、刺伤或割伤″,减幅分别为20.4%和19.2%。 工作意外中最多受害者身体受伤的部位是"手″(29.4%)、"躯体″(18.7%)及"脚″(17.1%),与2006年比较,减幅依次分别为20.5%、23.5%及27.4%。 工作意外对受害者造成的后果中,有4,494人属暂时无工作能力,27人属长期无工作能力,以及14人死亡。 有关缺勤日数的统计,2007年受害人因暂时无工作能力的缺勤日数为34,262日,较2006年下跌4.5%;因"长期无工作能力″的缺勤日数则有414日,较2006年下跌55%。受害者缺勤日数为0-3日及4-10日的以"住宿、餐厅、酒楼及同类场所″所占的比重最大,而导致缺勤达10日以上的工作意外,则以"建筑″发生最多。 於2007年,本局向法院收集过去10年内完成审理和作出确定判决资料,对过去10年的职业病数据作出修正并载於本局网页上 (http://www.dsal.gov.mo/pdf/happen/byyrcam_a.pdf)。根据法院提供的确定判决书,在2007年审理的职业病个案共有4宗(全部非当年通报个案),当中有1宗不属职业病,其馀3宗属职业病。3宗职业病个案的3名受害人均为男性,年龄均介乎45-64岁及从事"建筑″行业,当中2人患上肺尘埃沉着病, 1人则听力严重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