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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

递交结算申报书及缴纳机动车辆税


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进行下列事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 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之自然人或法人,不论该移转是否属其从事的业务范围,抑或只属一次性之行为者;
  2. 进口新机动车辆供自用的自然人及法人;
  3. 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特别是出售者、进口商及出口商,将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的自然人及法人;
  4. 使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上不当地注明机动车辆税结算之自然人及法人;
  5. 获豁免机动车辆税之自然人及法人将有关车辆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将有关车辆移转予第三人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者;
  6. 不遵守《机动车辆税规章》第七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或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获豁免税项之自然人及法人。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机动车辆税M/4格式「结算申报表」;
  2. 倘属将车辆移转予消费者 ─ 买卖合约副本及经济局/交通事务局发出之进口准照副本;
  3. 倘属进口或拨作自用的车辆 ─ 经济局/交通事务局发出之进口准照副本。

办理时间:

下列事情发生起计15日内:

  1. 将车辆移转予消费者的时刻起计;
  2. 倘属进口车辆供自用的情况,由经济局/交通事务局发出进口准照的通知日起计;
  3. 由参与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将车辆拨作自用的时刻起计;
  4. 将车辆用作异于获批给车辆税务豁免所定用途之时,或将车辆移转予第三人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用途之时起计;
  5. 载有不当结算机动车辆税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之发出日期起计。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1.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2. 财政局大楼-收纳处: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3.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收纳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4.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收纳处: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罚则:

  1. 没有递交申报书或作出虚假申报 ─ 科处所欠税款金额至其两倍金额不等,但绝不少于澳门币20,000元;
  2. 法定期限以外缴纳税款:
    a) 在法定缴税期届满后30日内缴纳税款,科处所欠税款10%的罚款,但金额不少于澳门币2,500元;
    b) 在法定缴税期届满后第31至45日内缴纳税款,科处所欠税款10%至50%的罚款,但金额不少于澳门币5,000元;
    c) 在法定缴税期届满后超过45天仍未缴纳税款,科处所欠税款50%至100%的罚款,但金额不少于澳门币20,000元。
  3. 倘属累犯,罚款将提高至两倍。违法者在作出《机动车辆税规章》所订定的任何违法行为经受处罚后未满一年又作出相同违法行为,概视为累犯;
  4. 在税务当局之任何部门收到有关笔录、举报或检举前,违法者将有关违法行为告知该部门或要求使其税务状况符合规范者,方视为违法者自发缴纳罚款。自发缴纳罚款,罚款即减半。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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