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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逗留证

取消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手续申办者必须立即前往受理分处办理《特别逗留证》之相关取消手续。

  1. 雇佣关係终止;
  2. 雇员被派驻澳门以外国家或地区工作;
  3. 《特别逗留证》持证人已获批「居留许可」。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手续申办者
    1.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
    2.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之任职机构;
    3.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由①「中联办」或「外交公署」;或②《特别逗留证》持证人任职之中资企业机构;或③《特别逗留证》持证人所发出取消《特别逗留证》之申请信及影印本(须自行撰写)(附注2);
    2. 《特别逗留证》之正本;
    3.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正本及影印本(附注3)。
  4. 完成手续后,持证人会立即被取消原有的「逗留许可」,并另外根据16/2021号法律第37条的规定获批给「逗留许可」(倘需要),以作离澳安排。

附注:

  1.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2. 该信须列明持证人之身份资料及取消原因。如未能提交上述第3.2及(或)3.3点所列之任一文件,需于取消申请信中清楚注明原因;
  3. 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最新有效「签注」之内页。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特别逗留证》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十分钟〈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特别逗留证》持有人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游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数据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3.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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